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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 信区: CL
标  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ug 30 12:53:58 2002), 站内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
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
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
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
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现予公告。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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