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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证据的叹息(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Sep 19 19:08:16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郑俊杰 孙元学 编辑:王秀敏 主持人:撒贝宁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
道德

主持人:在司法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惟一工具。可见证
据在官司当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的节目通过很多案例一再地强调,实际上打官司
就是在打证据。每一场官司都是一场关于证据的较量。在我们今天的节目当中,就
将详细地剖析一下这个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证据。

余英,家在四川省阆中市,和丈夫在自家屋外开了一个小卖部。杨英,家住余英家
旁边的一栋商品房内。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可发生在3年前的一件事竟然让她们
走上了法庭。那是1999年11月8日的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
饭,想向余英借点钱。而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开小卖部的余英,所以
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而杨英只要9
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一个要给10块,一个坚持只
要9块,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突然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杨英不小心从小
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余英见状赶紧叫丈夫谭必兴,谭必兴一听到有人喊,就从屋
里跑了出来,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摔伤的杨英送到了阆中市人民医院。经诊断,杨英右
腿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

开小卖部的余英说,摔伤的杨英入院时身上没有钱,父母也去了外地还没回来。她便
请求他们夫妇先垫付医药费。余英夫妇考虑到杨英孤零零一人,又是从自己的小卖部
门口摔倒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向杨英伸出援助之手。于是,开小卖部的余英夫妇又
是洗衣,又是送饭,像亲人一样照顾着摔伤的杨英。一天早上,余英给杨英买早餐时
和医院的炊事员聊起了照顾杨英的这件事。炊事员对余英说,现在好人做不得,还给
她讲了几个做了好事反被诬陷的例子。余英不禁担心起来,便把自己的顾虑告诉了杨
英。而杨英让余英尽管放心,这辈子对他们夫妇二人感激不尽。甚至为了消除余英的
顾虑,她还给余英写下一张说明,说明上清楚的写着:因下雨路滑自己不小心摔倒了,
没有其他人的责任。

后来,因支付不起医药费,开小卖部的余英欲将摔伤的杨英转到另一所医院。杨英
也写了转院申请。申请的第一行写道:我因不慎跌伤到医院治疗。就在余英夫妇将杨
英转到另一家医院的同时,杨英的父母也回来了。而本想松口气的余英夫妇,此时却
听到了令他们震惊的消息,杨英四处散布自己是被开小卖部的余英故意推倒的。

余英夫妇一气之下将杨英告上法庭,要求杨英偿还为其垫付的医药费2500元。从此,
双方在是好人好事还是故意推伤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执,为此反目成仇。

事发两年后的2001年,杨英以被开小卖部的余英故意推伤为由向公安局报案。2001年
11月,阆中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开小卖部的余英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而
余英对杨英这种以怨报德的做法感到十分气愤。事情到这时变得复杂起来,是开小卖
部的余英在做好事呢?还是杨英被余英推倒致伤呢?检察院为什么要以故意伤害罪起
诉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察院认为此案没
有直接证据证明案发时的真相,但他们收集的3个间接证据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
据链,足以证明杨英是被余英推倒致伤的。

于是,记者对这3个间接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

记者先来到了杨英住的医院找到了原始病例,果然见到了检察机关提交的第一个间接
证据:证明杨英入院前两小时被他人推倒的记录。但是记者又在另一份病例上看到了
杨英是因不慎摔倒而住院的,而且这两份病例都是同一个医生写的。这位医生在一份
调查笔录中说,杨英说话很反复,一次说是被人推倒的,一次又说是自己摔倒的。我
也不清楚她到底是不是自己摔的。然而,针对医生根据杨英本人口述记录的病例,余
英的律师赵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病例只能记载病情,不能证明案件本身。如
果公诉机关用病例来证明案情,那就属于证明对象错误。

公诉机关提交的第二个间接证据是与杨英住在同一个病室的邢邵阳、李兰英夫妇的证言。
他们证明杨英写的那份自己不小心摔倒与他人无关的说明,是被开小卖部的余英逼着写
的,还说如果杨英不写,余英以后就不再管她。摔伤了的杨英说当时她的父母不在身边,
如果不写怕余英不再照顾她,无奈之下只好写了说明。而余英的律师赵刚却说,邢邵阳
夫妇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因为他们收受了杨英的钱财并有经过公证的调查笔录为证。
翻开调查笔录,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对话:律师问邢邵阳:"杨英的父母一共给了你们多少
钱?"邢邵阳回答:"拿了100多块钱,一双旧皮鞋,一件羊毛背心。"记者费尽周折也未
能采访到邢邵阳夫妇,似乎所有了解此案的人都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

第三个间接证据是医院的护士李逾的证言。李逾证实,她去看杨英的时候,杨英向她
哭诉,说是余英把她推倒在地。李逾的证言也是通过杨英口述得来的。记者来到医院时,
李逾正在外地学习,但记者竟意外得到了一份李逾亲笔写的书面声明。李逾写到,我对
这件事根本不清楚,派出所取证时,我差不多每句都用了估计或可能之类的话,但取证
人员根本没有将这些字写上去。因我和余英关系不好,所以取证人员坚持没写估计之类
的话时,我也没有深究便签了字。 以上便是公诉机关提交的3个间接证据,这3个间接证
据是否真能形成一条锁链,证明杨英是被余英推倒的呢?

主持人:洪教授,这两个人本来是一对好朋友。结果现在为了1块钱竟然发生了这样的事?
最后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在法律上,故意伤害罪是怎么界定的呢?

洪道德: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面造成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伤
害。这种行为就叫做意伤害罪。

主持人:记者在采访的过程当中,相关的这个司法人员也说本案当中没有直接证据,只
有一些间接证据。

洪道德:用间接证据定案,在证明要求的程度上可能更高一些。也就是说它必须排出其
他所有的可能性。

主持人:如果要拿这些间接证据来定案的话,这些间接证据构成的一个逻辑链条必须得
出一个惟一的结论,不能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间接证据定案。
现在我们看看出现的这些证据,到底能不能够为本案定性,并起到一些帮助的作用。

洪道德:首先,第一个就是医院的病例。这个病例实际上就是被害人陈述。大夫所记录
的东西全凭被害人的述说,这就是对被害人说的一种记录,所以这个它不是一个独立的
证据。

主持人:在医院的时候,这个杨英写下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是自己摔倒的。后来又有
证人出现,说这个证明是当时杨英在被迫的情况下写的。但后来又发现这个证人曾经
得过杨英他们家的好处。他们这个证言的证明力是不是会减弱?

洪道德:不是减弱的问题,是不能作为证据了。他们失去作证的资格。因为由于他受到
被害人(杨英)一方的收买,那么他就失去了能够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这种客观基础。
没有这个客观基础,我们就无法通过这个证据再去判断他是不是站在一个真实公正的立
场上提供出来的,这个证据已不具有合法性了。

主持人:还有一个证据是检控方提出来的。护士(李逾)曾经提出了一份证言,说当时
去病房探望病人的时候,病人曾向她哭诉,说自己是被余英推倒的。后来这个护士又写
了一份证明,说自己在作证的过程当中处于种种客观情况才这么说的。您个人感觉护士
的证言在这个案件当中能起多大的作用呢?

洪道德:我个人认为它也不能用作证据了。护士她已经在后面的书面证言当中推翻了自
己过去所做证言的真实性。

主持人: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从刚才控方提供出来的几个证据
上看,能够构成法律上的故意伤害罪吗?

洪道德:肯定不能。刚才我们已经分析过所谓的3个旁证中有一个就是被害人陈述,剩下
两个旁证中有一个证人已经收了钱,已经失去了证据的合法性。另外一个证人她前后有
两个说法,而且后面的说法完全否定了前面内容的真实性。这样就只剩下被害人的陈述
了,这个案子就形成一个孤证。孤证是绝对不能定案的。

主持人:现在我们发现控方出具的证据或多或少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此时作为被告人
来讲,余英也在想尽各种办法来证明自己没有推倒杨英。这时候,余英的辩护律师提出
了这样一个观点:余英根本就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事发当时,两个人关系非常好,而
且为1块钱相互谦让。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余英没有伤害她(杨英)的动机。从犯罪动机
的角度讲,两个好朋友因谦让而伤害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是不是还有其它的原因呢?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住在杨英家附近的群众。住在附近的居民都说摔伤的杨英脑子有问
题。记者再次来到医院,找到了杨英的病例。果然,病例上面清楚地写着杨英有轻度家
族精神病史。对一位有家族精神病史的当事人来说,她的口述的效力是否和一般人一样
呢?带着问题,记者来到了阆中市人民法院,找到了负责此案的审判长何志红女士。

何女士说她从杨英的记忆、语言反应等各个方面观察, 她认为杨英是很正常的,并没
有什么异常。而余英却要求对被害人做精神病鉴定,当时法院同意了余英的要求,
并让余英写一份鉴定申请,再交纳5000元钱的鉴定费。最后,余英又写了一个申请
不要求鉴定了。 余英说最终放弃鉴定的原因是5000元的鉴定费用她实在是出不起
。就在检察机关提交的这些间接证据倍受质疑的情况下,余英的律师赵刚却说,当
时有两个人目击了事发的全过程并已作了书面证明。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两个人的
出现让余英夫妇看到了希望。

主持人:洪教授,在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两个字很重要。所以,余英的辩护律师提出
来余英根本就没有故意伤害杨英的动机,因此她不适用这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

洪道德:所谓"故意"现在有两种情况。按照《刑法》规定,一种叫做直接故意,一种
叫做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目的有动机的,而间接故意不一定有动机。所以余英没
有故意犯罪的动机,只是证明了余英不构成直接故意伤害罪。但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
并没有说她就是直接故意伤害罪,可能还包括间接故意伤害。

主持人:余英发现了在杨英的病例当中有这样一个情况,她有轻度的家族精神病史。
这些新的情况对本案的实质问题有没有影响?

洪道德:我个人认为影响不大。精神病人不等于没有任何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在她能够认识和辨别的范围之内,她还是可以提供案件情况。她所提供的案件情况还
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主持人:本案当中出现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可以来梳理一下。它分为两部分:一个
是检察院这一边找到的控方证据,另外一边是刚才看到的后一段当中,余英为自己找
到的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现在余英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余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这
一点恐怕在法庭上面很难站得住脚。而且杨英的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对本案的实质问题
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现在双方在证据上相持不下,这时候余英的辩护律师又提出了一
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也就是当时在案发现场有两位目击证人。那么这两个目击证人到
底看见了什么?他们的证言被法院采信了吗?余英是否会被定罪?欢迎您明天继续收
看我们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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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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