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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失车成被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Dec  3 21:33:55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徐青 朱明哲 编辑:刘阳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林
主持人:应该说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轿车已经开始作为一些人家庭

的私有财产,进入这个家里面。有一个数据就是,到2001年底北京市的机动车已经

达到了168万辆,那么在这么庞大的数字当中难免会出现机动车丢失或者损坏这样

的情况。那么今天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机动车丢失的案件,但是丢失之后发生了

一些什么事呢? 2001年4月14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华小区的那先生晚上下班回

到家后,把自己的捷达王轿车停在了自家楼下。可当晚23∶40,那先生再次下楼时

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汽车不见了,他赶忙四下寻找,结果是一无所获,当天晚上那先

生就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汽车虽然被盗,好在那先生已在华泰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了保,其中附加险中包括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4万。根

据此条款规定,该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使得那先生在心疼自己的心爱坐

骑失窃之余,又多了几分庆幸和安慰。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那启旺先生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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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丢了车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告知我们后,我们立刻派查勘人员去赶赴第

一现场进行查勘。我们通过公安部门的调查,也发现这辆车确实被盗。”经过调查

核实4个月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认定那先生的车确实被盗,确实符合赔偿条

件。于是便在2001年8月,依照那先生投保的保险单以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

关规定向那先生进行了赔付。保险公司的人说:“赔偿计算是根据保险条款和它的

盗抢险保险价值确定它的赔偿金额的。当初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14.4万块钱,

扣除责任免赔20%之后一共赔偿了他11.52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机动车辆保

险权益转让书以及权益转让书等有关协议。双方协议中规定:那先生投保的捷达王

轿车系因盗抢出现受损,应由第三者盗抢者负经济赔偿责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将车辆经济损失11.52万元先与赔付那先生。但同时,

那先生应把追究第三者权益以及该车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那先生说:“

保险公司又跟我签了一个授权协议。等于说如果这辆车再找着的话就归保险公司了

,而且把追究第三者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 至此,那先生和保险公司之

间的保险合同似乎已经圆满的履行完了。那先生高高兴兴地拿着钱回了家。不久,

他又买了1辆新车。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开始着手处理赔偿后的相关问题。

然而就在这时,那先生提供的材料中,一张停车收费证明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注意。

其中有一份证据是物业公司对这辆车的停车收费证明。根据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这

张停车收费证明是那先生向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缴纳的从2001年4月到2002年

4月总共1千元的停车泊位费。而那先生的车恰好是在这期间于南华小区内被盗。据

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认为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那先生的车被盗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收费的发票,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在对那启旺的车辆

负有保管义务。那启旺的车辆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丢失,物业公司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便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给那先生的保险金11.52万元及相

关利息。不料,在法庭上,南华物业管理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与那先生签订的赔偿

协议。协议中称,物业公司对那先生的车辆被盗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同意赔偿那先

生经济损失2.88万元。双方同意,该协议为最终协议。今后不再因丢车问题提出异

议。协议的签署时间是2001年的5月25日。那先生为什么只让物业赔偿了2.88万元

呢?原来,双方认为该车的保险价是16万元。保险公司如果赔偿需要扣除20%一年

的折旧费。双方商定,物业就把这20%也就是2.88万元给补了出来。据此,南华物

业有限公司认为既然公司已经对那先生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就没有权

利再向他们进行追偿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保险公司)应该向抢盗者去

追缴(赔偿)。如果找不到抢盗者,你(保险公司)就应该负担起陪付的责任。”

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物业提出赔偿,首先要看南华物业与那先生之间的

协议是否有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恩航说:“第一、我们认为它不违反任

何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我们认为这是那启旺和南华物业

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双方的协

议既然有效,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呢?李恩航说:“这个协议

很清楚的表明,那启旺在拿到20%的车款赔偿以后就放弃了向南华物业公司追偿的

权利。因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无权再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从而驳回了华泰保险

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我觉得那启旺先生如果和物业公司签

属协议,在跟我们公司签属协议之前应该告知我们。不应该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

下签署了一份已经没有意义的一种权益转让书。”输了官司的华泰保险公司对那先

生这种做法表示不满。他们认为那先生明知南华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承认对丢失的车

辆负有责任,但却又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而

且是最终协议。导致保险公司无权再向物业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人说:“这显然

已经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那启旺先生这种行为导致我们公司利益受到了侵

害,所以现在我们依法向那启旺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他赔偿我们公司的损失。”于

是,2002年7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那先生告上了法庭,称那先生侵

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那先生返还已赔付的11.52万元和相关利息。代理

律师吴志军说:“他们的依据是保险法第45条规定。其内容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没有赔偿你之前,你不能私自放弃对第三

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否则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赔偿。”而那先生觉得自己并没有做

错。他说:“保险公司跟我签的这个权益转让书明确规定,第三者是盗抢者。”保

险公司认为,对丢车负有责任的人都应是第三者。所有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第

三者都是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有权利向所有对保险标的物负有赔

偿责任的人追偿,这里边就包括物业管理公司。那先生觉得,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应

该让他返还这笔保险费。他说:“它起诉我一点道理没有。因为我向你保险公司投

了保,出了险你就应该赔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保险公司起诉车主那先生一案

进行了公开审理。此案的焦点是对那先生丢车负有一定责任的南华物业管理公司是

不是保险公司也要追偿的第三者。法院最终认定,那启旺与南华物业签署的协议在

与保险公司签署协议之前已发生效力,本案不再追究。那启旺与保险公司的权益转

让书中第三者一栏写明是盗抢者,而没有约定是其他人。说明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

者是盗抢者。故此,那启旺转让给华泰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并无不当。被告那启旺

也没有违反保险法第45条规定。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最终驳回了华泰保险公司的诉讼

请求。法院的法官说:“这个案件就是盗抢者是第三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共同认定

的。被告方并没有放弃向盗抢者追偿权利,而是把这个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

至此,这起保险公司追偿第三者的案子也暂时落下了帷幕。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

中,可能很多人对车主也会有一些看法。觉得他丢了一个东西,但是找两家来赔,

而且两家还都赔了。他是不是有点得了小便宜的感觉?
叶林: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我们看到那先生的车的购置费用很高的。除了车本

身的款项14万多元钱,我们大家都知道买到车以外也要上各种各样的手续。而这个

过程当中所付出的费用也应该说不少,有的好几万元钱。这样一来,我估计这个车

就得有17、8万元钱的总价。那么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付了那先生11万

元钱,然后物业管理公司付了他2.8万元钱,两样加起来也就是14、5万元钱。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不是说那先生通过这样一件事情就完完全全地谋取了一个不

正当的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实际上,他所获得的赔偿的金额总和也低于他的车

的价款。主持人: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向车主那先生赔了2.88万元,那么这个赔偿从

法律上来讲拿的也合理赔的也合理。叶林:但是现在关键是他在拿完了这个赔偿之

后又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现在保险公司认为他这个行为当中可能带有某种欺骗

性。这个问题我们要看那先生的做法本身是不是违反我们现行的规定。按照正常的

情况来讲,保险公司之所以接受你的投保,而且担保它在被盗抢时候给你一部分的

补偿,原因就是因为保险公司它接受了你未来给予它的一个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这个案件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当时在起草保险条款的时候,

在填具权益转让书的时候是在第三者横线的上面加了一个盗抢者,于是就把自己获

得追偿的范围缩窄到盗抢者。而确实物业公司说得对,我管车,但是你证明不了我

,也就是南华物业公司本身它不是盗抢者,所以你不能够转让对南华公司的追偿权

。也就是说本案当中,保险公司在确定这个追偿权利的时候把范围给搞错了。自己

搞错了,所以现在你怪不了人家车主。
主持人:华泰保险公司自己在把盗抢者这三个字写上去的时候,就已经明确表示了

转让权利仅仅是针对盗抢者。
叶林:也就是说今后盗车贼被抓住了,车找回来了,那么这个车的所有权当然是归

保险公司了。此外,对于盗抢者相应的追求赔偿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的,但除了盗

抢者之外,追究的权利都在那先生那儿。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机动车辆一旦丢失以后

,相关的赔偿可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地完善。我们得

知2002年8月份,北京市就出台了一个《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在

《办法》颁布以后,公共停车场的车位价格会上调,由原来的1元钱每小时改为每

小时2元钱。上调的同时也规定了车辆如果在停车场发生破损或灭失的,应该由停

车场全部赔偿。因此停车场都给停车位上了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同时

,规定当中也明确说明即使是自己已经上过盗抢险的车辆在上过责任险的停车场丢

失以后,车主也不会获得双倍的赔偿,只会赔偿实际的损失额度。也就是说从法律

上明确堵截了这种一辆车丢了以后,获得两份赔偿这样一个漏洞。而从9月1日开始

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也将实施。在《办法》当中规定了

北京市小区物业停车定价为150元/月,有关丢车后具体赔偿数额由小区物业和业

主自行约定。主持人:如果说今后再在小区丢了车,而保险公司在权利转让书上又

像本案这样没有写得太清楚,那么可能会给车主留下一个什么样的空子?
叶林:公共停车场以外的所有其它地方的停车依然会遇到与本案的那先生完全相同

的情况,必然会造成车主既可以找保险公司,之后同时再找物业公司;也可以先找

物业公司,再去找保险公司。而且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赔偿又很大,那么可能就会

导致个人实际获得的补偿会高于甚至超出他丢失的损失的价值全部的损失的价值。

那么,可能从我们目前的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讲,或者从我们法律观念的角度来讲就

会认为,这样一个索赔者是不是在谋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
主持人:所以我觉得实际上给我们敲了个警钟,就是我们对于整个保险市场的管理

对于整个车辆的停放的管理应该是从整体的角度建立起来一个全面的制度。说回到

保险这个行业,我们都知道它是集合所有人的力量来分担大家的风险,也只有使保

险公司经营得好,你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所以说作为保险公司一定要谨慎小心

,在约定每一个条款的时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要避

免保险公司的损失。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的车位价格由原来的1元钱/小时改为2元钱/每小时。车辆如果在

停车场发生破损或灭失的应该由停车场全部赔偿。 即使是自己已经上过盗抢险的

车辆在上过责任险的停车场丢失以后,车主也不会获得双倍的赔偿,只会赔偿实际

的损失额度。《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小区物业停车定价为150元/月。有关丢车后具体赔偿数额由小区物业和业主

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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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coolfire 於 Dec  3 21:46:25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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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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