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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yanGiggs (Giggs), 信区: CL
标  题: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未必都属强奸罪:司法解释出台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an 24 12:54:39 2003), 站内信件

发信站 珞珈山水 ( 2003年01月24日10:17:4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
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是规
定。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
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
论,从重处罚。”该负责人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
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

    “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
从重处从重处罚的原则。

    “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
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
,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
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于批复中的“明知
”,他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种,和“解释”、“规定”
一起,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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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爱一个人,和幸福并无关联。
※ 来源:.珞珈山水 http://bbs.whu.edu.cn  ◆ FROM: 202.110.16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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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8.16.1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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