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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公正程序的最低标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9 23:11:24 2001), 转信

疗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是必要的,
但最终还是要寄希望于司法程序。这不仅仅是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
更重要的是司法审判内在规律的要求。因为来自外部的监督很容易伤
害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审判独立,或许会是以一种不公正取代另
一种不公正。因为司法程序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优势之所在,而且是可
以持久依赖的制度设计。

  人类同司法权滥用、司法专横、司法腐败斗争的历史,实际上是
争取正当的司法程序保障的历史。历史上,面对专横腐败的司法机关,
人们曾经尝试用一个新的司法机关去取代腐败的司法机关,也曾经尝
试在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另一个“上司”,或在司法机关之后形成一个
很长的监督链,但要么事倍功半,要么以暴易暴,甚至带来更为严重
的专横与腐败。用司法程序监督、控制、约束司法行为,是人类同司
法专横和腐败作斗争的最重要的成果,也是人类同司法专横、司法腐
败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公正要以显而易见的、易于接受、令人信
服的方式或渠道实现。这就是说,司法不仅要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的,
而且要以程序公正作为路径。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实
现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当人们最终告别对实体公正的依恋,而转向
对程序公正的期盼之后,程序的价值受到了空前的尊重。的确,司法
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程序本身并
不一定具有绝对的正当价值,并不一定能够确保公正的实现。程序既
可以是通向公正的桥梁,也可以是引渡偏私的贼船。程序必须具备一
定的标准,才有可能成为实现公正的保障。

  按照何种理念来设计司法程序,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
的方案。即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这是
因为不同时代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正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
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也不尽相同;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司
法所面临的问题也可能相异。因为,简单地照抄英国的自然正义程序
或美国的“正当程序”规则,尚不足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有必要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正当程序规则,必须建立最低程度的公正程序标
准。

              (二)

  司法程序要符合公正程序的最低标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独立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必须在体制上确保审判机关
和法官地位的独立;必须保障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意志自由;法律
必须赋予法院足够的排除干扰或干涉的能力。

  中立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案件的
法官,诉讼结果不能与裁决者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裁
判者不得单方面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裁判者不能参与当事人之辩论。

  对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必须设法使当事人双方处于
对等地位,尽可能地消除各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一种优势对
诉讼过程的影响;各方当事人都有同等的权利了解有关诉讼程序的资
讯;各方当事人都应拥有公平的机会使用“攻击”和“防卫”手段。

  公开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在各方当
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接受社会之监督;应使各方当事人对
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法心中有数;应当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了
解有关资讯的权利(包括阅卷权、调查权、要求听证权等);任何影
响当事人权利或义务的裁判的作出都必须说明理由。

  平等对待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应平等地告知各
方当事人应当晓知的事项;裁判者不得只听一面之词,且只有在对方
在场的情况才能听取一方之意见;裁判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偏向
任何一方当事人。

  比例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采
取的所有带有强制性的措施,都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该强制权的目的并
与其目的相应相称;如果存在多种可以实现目的的手段的话,应当采
用对当事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手段;强制措施的采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
基本人权;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措施的成本应当小于它所带来的收益。

  表达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
式强迫当事人作出于己不利的陈述;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
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受到最大限度的尊
重。

  裁判基础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的
认定,须以准确反映案件审理全部过程的庭审记录为基础;裁判必须
以合法有效的规范或公认的公平准则为依据;将裁判依据适用于特定
事实的推理过程须符合逻辑和理性。

  有效救济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
断,法律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可以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任何强制手段
的采用,必须允许当事人向另一具有独立性的机关提供异议;必须为
当事人提供对于实体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机会。

  上述原则或许尚不足以确保公正的实现,但缺少其中一项,就可
能成为不公正的渊薮。

              (三)

  就我国的情况而论,实现公正程序的最低标准,仍然面临许多问
题需要解决。

  要将公正作为司法之目的,司法程序必须体现实现公正的、基本
的、必要的条件,必须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限制到最低程
度,必须合理配置审判权和诉讼权利,必须协调好公正价值与效率、
止讼、醇化等多种价值。

  第一,必须牢固地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首先,必须将公正确定
为司法的最高价值,并防止其他价值对公正价值的挤压;其次,必须
协调好公正价值与效率、止讼、醇化等其他诉讼价值的关系,以防止
其他价值难于实现而反过来影响公正价值的实现。

  第二,必须根据公正的价值取向重新配置司法机关与诉讼权利。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论,应当适当地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弱化司
法审判人员的权力。

  第三,必须树立程序法制的权威。应当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设
定必要的法律后果,建立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的审查制度,严格
追究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
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的现象。

  第四,必须深化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克
服司法的地方化倾向,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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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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