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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业主与物业管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Oct 16 11:33:39 2003), 站内信件


按你那所谓的案例来说,偷窃是吧?

哦,那请你想想发生法律关系的原因是什么?你不要跟我说是物业的未尽义务

就像我说过的,首先要确定事实产生的行为,也就是主要责任问题

因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当然犯罪人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这个你知道吧

那么之后才能说对这结果是否还有其他人需要负责(次要、部分)的问题

就是所谓的物业未尽义务啊或者业主有过失等等。

请你说说我说的哪句是废话?说不出来最好道歉!

再者,你的错误不在于你不会找法条,是因为你根本割裂了事实的原因

把事实行为排除在外,从结果单看,那么事实怎么产生的呢?晕。。。

向你在3138说的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把责任归咎到了物业管理公司了”

那不是法律分析,比如如果没有偷窃行为,就算再怎么不尽义务,哪里来这案例法律关系?

一事实结果是找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负责,这应该是基本法理

物业的责任是在说明责任主要在犯罪人之后再考虑的,当然,你觉得你不考虑

或者忘记的事实基础是废话!

物业如未尽义务,当然的废话是要赔偿,但是还是那句话,责任有限

如果尽了义务 责任就更有限了,物业为了经济,法院为了公平或者对业主补偿下

至于业主过失就懒得说了

对了,不要以为犯罪不是抗辩理由,笑话不是这么说的。。。

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主张物业未尽义务,好像应该由业主举证

【 在 miki (爱上靓女) 的大作中提到: 】
: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制约,即使业主与物
: 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业主按时交纳了管理费,那么其与物业管理
: 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是确立的。但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两者之间的合同是
: 属于服务合同,这点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这
: 点就是之所以发生类似的案例上告到法院也难以获得索赔的主要原因。
: 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
: 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
: 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 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失窃的案例中,业主通常只要做到一下三方面:
: 1、按时交纳管理费;2、出门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3、失窃后及时报案
: 那么业主就基本没有过错了
: 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是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比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承诺24小时巡逻、进出小区的人员按要球登记等相关的
: 规定。只要业主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也就无
: 过错了。
: 所以一旦发生失窃事件,业主当然是希望获得赔偿,通常也就会将矛头指向物
: 业管理公司,如果业主要状告物业管理公司,那么主要要作的当然是看物业管
: 理公司是否履行了义务。
: 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服务合同,只是提供服
: 务来抗辩了,并且已经按规定提供了服务,履行了义务。并不是以什么罪犯应
: 负最大责任来抗辩
: 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的前提下,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要对此负责任
: 了,至于责任要负责到哪种程度,就在于法院的界定了,好像通常采用三七开
: 或者四六开的做法(物业公司负责三成或者四成)
: 我对此问题的理解,可以的话你就别恢复了,你老人家时间宝贵,我也不敢受教
: 【 在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用不着教育你。。。。因为俺没那闲功夫,是你丫先没事找骂呢。。。。
: : 你自己看看自己写的案例,再看看你找的这个所谓条例
: : 是一个法律关系?我说的废话?哈!长这么大个人我就不说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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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象强奸,如果你不选择反抗,那么就好享受吧。

我是个好人~~~~~~~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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