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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来,看大家有空,咱们来讨论个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8 10:03:55 2003), 站内信件

time (锋锋) 于Sat Dec  6 19:39:48 2003提到:

一天,一顾客在A市一小商店买蛋糕时,偶然发现所买蛋糕里竟然有红色塑料绳,
当即要求店主退换,店主退换后将这个蛋糕留下。店主打电话给生产该蛋糕的厂家
,声称:“如果不给25万,就将此事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曝光。”
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厂家以敲诈勒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店主
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

问题:店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大家来讨论一下巴~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19:51:30 2003提到:

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为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威胁,就是以加害被威胁人或其亲属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手段,
使被威胁人产生畏惧心理。
本案中店主的行为应该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rayx (帅哥马上来) 于Sat Dec  6 20:06:23 2003提到:

同意benny的看法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1:24:17 2003提到:

 我认为不构成,前面有解释。主要是他的威胁的财物是在一个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22:10:02 2003提到:

想问问你所谓“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啥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2:51:04 2003提到:

  就是店主对厂家9拥有追偿权

想问问你所谓“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啥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22:53:00 2003提到:

问题是你所谓的追偿权应该只是其本身价值吧?
不可能说到20多万吧?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2:54:12 2003提到:

  那也只能是索偿不当啊!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22:57:28 2003提到:

这怎么可能是索偿不当呢?
比如你欠我5块钱,我说你不还我我就打你,这可能是你说的索偿不当的问题
可如果我叫你给我25万!恐怕就不是索偿的问题了!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2:58:55 2003提到:

  这只是从情理上来说嘛!从法律上来说,一块钱是一个标的,一亿也是标的啊!

这怎么可能是索偿不当呢?
比如你欠我5块钱,我说你不还我我就打你,这可能是你说的索偿不当的问题
可如果我叫你给我25万!恐怕就不是索偿的问题了!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23:01:14 2003提到:

问题是这两个标的就不同了阿!
而且现在社会上很多敲诈勒索都是用这种手法!
比如街上故意让你撞了一下他叫你陪钱!
你不可能说这也只是索偿不当吧!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3:18:36 2003提到:

   我总结一下;这个店主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一方面他有要挟的行为,

另一方面她也实施了强行索要的行为,因此,他符合了“敲竹杠“我们常常说的。

“敲竹杠”和我们刑法上的敲诈勒索有些相似。但是从理论上,我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

罪:他是一个民事上索赔不当的问题,也就是这个店主的行为是一个具有一种

合法的索赔权为前提的。索赔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他却要加太高。这个应该是民事纠





bennyzzf (不再书生意气!) 于Sat Dec  6 23:22:35 2003提到:

照你的逻辑!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所以防卫过当就和正当防卫性质一样了?
仅仅程度不同而已!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3:24:05 2003提到:

  但是他撞了你,你受上了吗?受伤到要住院吗?要医药费吗?

  店主索要的25万,是店主对自己损失程度的认定,目的在于挽回损失。

而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

他的认定是他主观上的个人的想法。即使数额再高,也不再违法之列!!

如果仅仅以数额巨大来断定他的罪行,那么太片面了!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Dec  6 23:26:07 2003提到:

  对了,我顺便在纠正你的一个错误,上次ryan问你的那个

打精神病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应该是正当防卫,因为紧急避险是针对

侵害人之外的人的。

那你告诉我这个案力的界限在哪里?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at Dec  6 23:28:18 2003提到:

如果这都没有侵占他人财物意图的话,就没有什么好说了!
一个正常人都应该可以判断出一个蛋糕和25万之间的差距!
如果非要说这是店主认为自己的损失的话!
那人家撞了我后我完全可以要求别人赔个几十亿
你怎么知道我继续往前走不能捡个几时亿啊!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0:11:53 2003提到:

想请教此观点从何而来!
上次我也只是说我认为是紧急避险而已!
这个不存在什么错误不错误吧!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1:03:17 2003提到:

撑你,哈哈



ChrisWebber (γ韦伯崇拜γ) 于Sun Dec  7 13:02:13 2003提到:

我同意 Antonio的说法,没理由就凭店主一句“要25万”就判他的敲诈勒索罪吧。。。。
那也太严重了吧。。。。。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4:10:11 2003提到:

诚然,店主的确有合理的索偿权。

但是在此案例中,店主向产家索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索偿权的范围,而且,

再看一次案例,店主在与产家交涉时是以产家的产品声誉来要挟,以非法取得为目的,

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我认为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想指出的一点是,尽管店主是有合法的索偿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将这个索偿权

无限地扩大,直至触犯刑法。如果说有合理的民事上的请求权,就以此为据,所有在这

个请求权的基础上的行为都只是不合理的,只是民事纠纷,这从法理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

的。

只是个人观点,欢迎讨论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11:29 2003提到: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可是很大区别啊!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12:17 2003提到:

  我所说的是民法上的标的,你说的刑法上标的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
你不能混淆啊!

贪污一块钱和贪污一亿一样吗?
你的意思可能是指广义标的吧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14:10 2003提到:

  他所谓的威胁是建立在他作为店主,作为消费者的监督权。

因为你所谓的诋毁名誉,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存在于一个商品不符合质量的事实上的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24:41 2003提到:

  首先,我绝对没有说“所有在这个请求权上的行为都是民事纠纷啊。”你不要

为我戴帽子啊!我说的是在请求权上的索要金钱的数目是不能作为定罪的标准。

如果他所说的不是25万呢?如果是2万五呢?如果是5万呢?你能否就凭你常人

的判断,他就是敲诈勒索呢?

  其次,我也没有说他的索偿权可以无限扩大。况且这个扩大只是他主观上的一种

衡量损失的标准罢了,你怎么知道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呢?

所以说在客观上他打电话只是告诉对方,我将要采取什么措施,

索要25万,只不过是对自己损失的衡量。

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主客观都不符合敲诈勒索,你怎么能认为

他是敲诈勒索呢?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5:30:45 2003提到:

我只是想请教一下你紧急避险必须不是危害实施人的观点哪里来得而已!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30:56 2003提到:

  关于这个你是否有对他的求偿权呢?你啥事都没有,要什么医药费!?

如果这都没有侵占他人财物意图的话,就没有什么好说了!
一个正常人都应该可以判断出一个蛋糕和25万之间的差距!
如果非要说这是店主认为自己的损失的话!
那人家撞了我后我完全可以要求别人赔个几十亿
你怎么知道我继续往前走不能捡个几时亿啊!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5:39:07 2003提到:

  我没有说必须啊!我有说必须吗?是一般来说,都是侵害非侵害人的嘛!

  至于观点从和而来,罗煦红和陈正沓,还有两本刑法书。

我只是想请教一下你紧急避险必须不是危害实施人的观点哪里来得而已!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6:25:50 2003提到:

那就没有什么好说了!
既然不是必须就可以有特例啊!
红姐和沓哥有没有说过我不知道!
不过俺学过的刑法书里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
只能说小弟才疏学浅了!
that’s all!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Dec  7 16:28:36 2003提到:

你那么激动干什么?吓到花花草草了可不好。这本来就是个开放性的问题,哪个对哪
个错都一样。

你可以把自己的观点整理一下发一篇出来嘛,先破后立或是先立后破都可以,哈哈,
你是辩论的NO.1,这些就不用我说了。反正大四没事做磨磨枪也不错。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6:32:29 2003提到:

呵呵,重申一下,俺现在心情舒畅,不存在什么激动不激动!
我也没有说我自己就是对的!这些东西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看法,
又怎么会有谁错谁对?
整理观点就不必了!
昨天找资料找到有点压抑,上来逛逛而已!
全是一家之言,没有整理的必要!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6:47:29 2003提到:

  的确是可以有特例,但是在那个案例里面,应该是正当防卫。
  这纯属学术讨论嘛!师兄切莫介怀。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6:47:52 2003提到:

我再多说两句吧

为什么在请求权基础上索要金钱的数目不能作为定罪要考虑的因素呢?

假如店主所索要的金钱数额只是25元钱,用于作为产家对商家的赔偿,这肯定是一个民事的

纠纷,但是店主在该案例中所索要的是25万元,这个请求就不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

了,因为民事赔偿有其数额的计算办法,而一个蛋糕的价格再加上商家声誉的补偿,

远远达不到25万元,从索要的金额来判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呢?

当然,你也可以辩护说这是一个索偿不当的问题,但是,从案例角度来分析,店主宣称

如果不赔偿就……,这里可以就看出他是有威胁的主观故意了。如果他说的不是25万,

而是2万5,5万,那就属主观恶性的认定了,是情节问题了。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6:48:27 2003提到:

  他就是辩论队的队长啊!失敬,久仰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6:54:17 2003提到:

  索赔25万元并无不当

  既然店主可以行使销售者要求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

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

没有确切标准的。就店主而言,他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

此其提出赔偿28万元或50万元是对其权利的主张,在法律作出最后裁决前,没有

证据可以表明其主张是“不当”的。

  三、写信声称“如果通过新闻媒体将此事曝光,厂家 声誉将一败涂地”的

行为不属要挟。持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认为,店主未按合法索赔的正当途径到

法院或消协解决,而是采取了写敲诈信的非法手段,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以

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消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

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上述途径各有利弊,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是平等的、互相补充的关系,并不存

在“哪些途径正当,哪些途径不正当”的区别,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

度自由选择。店主是在法庭上要求赔偿25万元,还是写信要求赔偿50万元,对行

为本身而言,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在法庭上提出索赔50万元不构成

敲诈勒索,而写信索赔50万元就构成敲诈勒索。

  综上所述,店主只是在行使销售者合法拥有的民事索赔权,主观上没有敲诈

的故意。也不够成敲诈勒索。

   以上纯属改编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7:14:55 2003提到:

归结一下,本案例最大的争议在于店主的宣称“如果通过新闻媒体将此事曝光,厂

家声誉将一败涂地”是不是合理的索偿请求。我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索偿请求。

这恰好就是罪与非罪最大的界限。索偿数额合理与否,索偿方法合理与否关系到

犯罪与否。如果说店主以诋毁产家名誉为据去意图取得财物,也是一种合理的

索偿方式,就无异于某人拿着菜刀以杀害债务人全家为要挟,让债务人规还百倍

于债务的索还方式也是合理的了,这在逻辑上是站不脚的。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7:38:28 2003提到:

多的懒得说,很想问问你为什么你会觉得那叫诋毁厂家声誉?

那是否记者们一直在诋毁别人声誉中?

先把正讨论的行为定性了再来说话,这可不好把?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7:43:17 2003提到:

  也许这在情理上,在逻辑上站不住脚,但是在法律上面,他确实能成立的哦

在这里,店主具有向媒体曝光的权利,这种言辞,这种将要的行为,只是

店主的行使他消费者、销售者、的权利,使得大家都知道,这个蛋糕不好。

  在这里,你有给店主戴帽子了。你这种杀人为要挟的类比是非常不合逻辑的。

我们所说的,他的曝光要挟是建立在他有这个权力的基础上的,而杀人

为要挟却是毫无道理的。

  这个案例理,店主的行为貌似敲诈勒索,可是细看却都不是。我们不能强把

刑法的管辖范围无限扩张到任何地方,不能把民事纠纷也当成是刑法的范围。

犯罪需要有社会危害性哦,我不认为这里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哦。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17:44:23 2003提到:

   对,这种行为不应该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建。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7:49:57 2003提到:

  “我们不能强把刑法的管辖范围无限扩张到任何地方,不能把民事纠纷也当成是刑法
    的范围。”
   这是很多人指出的中国法律上的弊端之一,俺最反感这点,强烈re
 “犯罪需要有社会危害性哦,我不认为这里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哦。”
     and这点说的好啊。。。社会危害性啊,当年中国第一单安乐死案子就是多从这方
     面着眼的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8:06:16 2003提到:

这里的这个诋毁用得不当,这并不是针对案例中的店主的行为,只是做个类比而已

案例中的店主并不是诋毁,而是要挟。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8:20:25 2003提到:

当一个人行使其权利时,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正当权利。

店主行使你的权利可以,但是你在用这种方式行使权利的同时,你就侵犯了厂家的财产

权(要求25万元的赔偿),店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去曝光厂家的产品质量有缺陷,但是

当你把要挟厂家这种所谓合理(我并不评论合理与否)的方式和其主观恶性相结合,也

就构成了犯罪。

其次,你认为店主的曝光要挟是建立在他有这种权力的基础上的,而持刀威胁也是建立在

有正当且被法律保护的债权基础上的。

而你所说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我表示赞同,但也是一个情节轻重的问题。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8:24:36 2003提到:

re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8:24:54 2003提到:

呵呵,只要他索赔就似乎侵犯了厂家的财产权。。。

不是吗?要一块钱也侵犯呢!请问你怎么自圆?

还有,你的类比完全不合适,不要一举例就杀人放火款,怕怕。。。也不能类比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8:25:27 2003提到:

re 个p啊。。。。打牌打牌。。。



bennyzzf (从小锋到锋哥再到老祝,唉!老了!) 于Sun Dec  7 18:32:05 2003提到:

re住先!
晚上有事!打不了啊!



believewill (我爱我自己) 于Sun Dec  7 18:39:31 2003提到:

你真是不知道啦。

人家小祝同学是像我们一样无聊吗?

人家可是贵人事忙啊。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8:40:43 2003提到:

嗯嗯嗯嗯。。。。

but人家现在不是小祝哦!起码老祝啦,或者祝哥或祝爷啦!



believewill (我爱我自己) 于Sun Dec  7 18:41:36 2003提到:

好。就祝爷吧。。。。。。。



fair (作挣扎状中) 于Sun Dec  7 18:44:45 2003提到:

之前的一篇好像有提到,如果索赔的数额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肯定不算侵犯厂家的

财产权。再作一个不大恰当的比喻:敲门请进不违法,不敲门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就违法

了,这还是涉及到一个程度的问题。

呵呵,一家之言。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Sun Dec  7 19:11:36 2003提到:

要说之前的话……之前好像没认定这个观点

就是说关于索赔金额多少导致什么问题这点还没定论啵

民事索赔这种东东本来就是先漫天要价再落地还钱的啦,何况有啥证据说“过度”的?

有标准?有习惯?呵呵。。。

合理数额未有定论,说什么价是民事而什么价又刑事就没啥意思了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21:05:43 2003提到:


~~~~~~~~~~~~~~~~~~我不认为是侵犯了厂家的财产权啊,在民事纠纷中怎么会存在
侵犯财产权呢?


   ~~~~~~~~~~~~~~~~~~~~~~~~~~~~~~~~~`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说的合法权利指的是
店主作为消费者,作为销售者她对厂家的监督权,同时也是建立在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上的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21:06:18 2003提到:

嗬嗬!张信哲哥哥,强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Dec  7 21:09:56 2003提到:

  首先,违法和犯罪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
  其次,不敲门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有可能是违法,但是绝对不是犯罪。

即使数额不合理的话,那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情。就是他说一个亿的话,也不犯罪。

甚至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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