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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浅析意思表示(原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21 23:20:30 2004), 站内信件

           浅论意思表示
案例提出:
1,     甲到a商店去衣服,a商店部分商品打特价,甲看见一件真皮大衣,价格1000元
,于是向a商店提出购买此件大衣,但是a商店声称标价错误,原价应该是5000元,
问此时该合同成立否?
2,     乙到b商店买钢琴,b商店都是进口名牌钢琴,乙看见一架意大利名牌钢琴标价
5000元,于是向b商店提出购买此钢琴,但是b商店声称标价错误,原价应该是
50000元,问此合同成立否?

 两要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的内容如何,这里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主观说",该说认
为卖方内心所表示出来的才是具有拘束力力的;第二种是、"客观说",该说认为,
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才是具有拘束力的。
 王泽鉴先生认为:"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危险,应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
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依据(规范解释说)。"毫无疑问,这种说法是比较合理
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同时保护消费者(相对人)的利益。该
种说法在此是值得商榷的。
 回到案例1,甲是否能主张a商店的明码标价行为为要约,要求a商店按照标出的价
格卖于甲呢?这里我认为,甲的主张应该获得支持。其理由是在a商店中,甲所获
知的信息是该商店部分商品是打特价的,所以,当甲见到该真皮大衣的时候,心中
相信该真皮大衣是特价商品,于是理解了a商店的意思,从而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信
赖感,即使a商店表示,这不是商店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要约不能成立,或者主张
撤销的话,也不能够对抗甲内心所已经形成的对商家客观意思表示信赖利益。
 于是案例1这里合同应该是成立的,而a商店也应该按照所标出的价格出售该皮衣给
甲。
 但是在案例2种,情况有所改变了,在普通人的眼里,钢琴是一种奢侈品,一种高
消费品,更不用说是进口的钢琴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乙他并没有获得任
何关于钢琴价格有关的信息,也就是说钢琴的价格在普通人的眼里,应该仍然是代
表着高贵的并且昂贵着的商品。
 在这里,消费者乙看到了一架标价仅500元的意大利进口钢琴,这时候消费者心里
并没有确信商家的表示的真实性,同时他也会对此表示出一定的怀疑,按照常人的
做法、想法,任何人都会质疑该标价的真实性,相反地,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倒是
有可能猜测商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接近原价,此时,消费者对客观
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信赖利益,在法律上不应该保护。
 于是案例2这里的"要约"应该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b商店的意思表示应该不具有
约束自己的强制力。而乙主张要约、主张合同成立的请求不应该支持。
在细微差别的、极其相似的案例中,我们的得到的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在这里引
用台湾学者陈自强的话来说:"若相对人已正确理解表意人主观的意思,意思表示
即以此共同主观的意思为发生法律上拘束力的内容;如果相对人对意思表示所理解
的,与表意人主观意思不一致,应视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客观内容的信赖,是否具有
保护的必要性。"

                                                                陈铭
                                                         2004-4-16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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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是明年一月份的研究生考试;
一次是明年九月份的司法考试;
这两个起点,都要过。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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