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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农村私有住房不能用于抵押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2:31:02 2001), 转信

在农村,个人贷款越来越多,债务人大多以其私有住房用于抵押
贷款,而金融机构也偏爱采取抵押的方式,降低贷款风险。但这种以
农村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
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
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2农村私有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会损害集体的利益。依照有关规
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
以私有住房作抵押,虽然是用房子抵押,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
房子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房屋宅基地的价值。在债务人无法偿还贷
款情况下,金融机构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处理该抵押物,这
必然会损害集体的利益。

  3从社会稳定因素来讲,应该禁止这种抵押行为。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此规定,如果农村村民
将其住房用于抵偿债务后,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抵押人将会居
无定所,这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对此
抵押行为不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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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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