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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question NO.2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y 26 13:59:58 2004), 站内信件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29:54 2004提到:

在我国的损害赔偿好像是区别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金额的,那些运动员(尤其是明星
)在和普通人受到的损害程度相同的时候获得的赔偿却是不同的,往往要高出很多.a仔
引述过一个台湾的案例,说富人和穷人的小孩互相伤害时,富人要比穷人支付更多
的损害赔偿,因为他更富有。这两者是不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呢?为什么台湾的富人比大陆
的富人受到的约束更多?换句话说,是不是大陆太过保护富人了而轻视了穷人的利益?在
台湾的那个案例中,按照我们的观点是不是可以说“富人的小孩在受到伤害之后会产生更
大的影响,因为他以后肯定会比哪个穷人的小孩受到更好的教育,有更大的发展。”?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32:13 2004提到:

我认为你所举的观点跟你的第一句没有什么关系喔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32:31 2004提到:

  连你也叫我a仔~~`

  当我引那个案例的时候,我是想说明“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

就是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背景等等等等

  人是平等的,但是财富是不平等的(我是这样理解的),以及别的附属在

人的周边的是不平等的,怎么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天平原则就是一个很好的辅助!

在我国的损害赔偿好像是区别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金额的,那些运动员(尤其是明星
)在和普通人受到的损害程度相同的时候获得的赔偿却是不同的,往往要高出很多.a仔
引述过一个台湾的案例,说富人和穷人的小孩互相伤害时,富人要比穷人支付更多
的损害赔偿,因为他更富有。这两者是不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呢?为什么台湾的富人比大陆
的富人受到的约束更多?换句话说,是不是大陆太过保护富人了而轻视了穷人的利益?在
台湾的那个案例中,按照我们的观点是不是可以说“富人的小孩在受到伤害之后会产生更
大的影响,因为他以后肯定会比哪个穷人的小孩受到更好的教育,有更大的发展。”?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32:55 2004提到:

重点是最后一句话
看完再说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33:55 2004提到:

  她引出的案例的原因在于,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直接影响到他的将来的收入

事业,因为明星嘛,这方面所受到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更大,平凡人的话,我想

10年也赚不了那么多吧

我认为你所举的观点跟你的第一句没有什么关系喔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34:09 2004提到:

我不同意你的最后一句话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35:30 2004提到:

这点跟他最后一句话没有关系的,不能等同。
明星是明星,富人的小孩是小孩,我认为不能拿来类比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35:45 2004提到:

嘿嘿
我为什么不能叫啊?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36:10 2004提到:

  你说的最后一句话,完全不正确,这不是填平原则的出发点!

  不是看他小孩,而是看他的监护人阿!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36:25 2004提到:

 ~~~~~~~~~~~~~~~~~~~~~~~~~~~~~~~~~~~~~~~~~~~~~~~~~~~谁教你填平原则是这样理解?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36:51 2004提到:

郑玉波!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36:59 2004提到:

恩,怎么说呢?
具体点?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37:02 2004提到:

 请指教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39:11 2004提到:

填平原则,应该是,所谓“填平”即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个跟英美法系喜欢的
惩罚原则是相对的。所以,这个填平跟富不富,也没关系。

如果我的理解跟记忆没错的话,就是这样。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42:10 2004提到:

你说明星和富人的小孩做类似的比较,我认为很不恰当
明星获得巨额赔偿,是因为他现在就是非常有钱途的,你损害他的利益
难道不应该陪多点吗?
富人的小孩你能保证他以后就非常有钱途,这点没有人能够证明的了,
但是明星的钱途是摆在眼前的,非常实际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44:13 2004提到:

最后那句表明你也不确定?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46:25 2004提到:

笨,这叫说话留有余地。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46:48 2004提到:

就是不确定嘛,还不是一样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47:29 2004提到:

 郑玉波《债法总论》原话我记得是这样的:

在适用填平原则的时候,应该具体考虑分析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条件

甚至社会背景等等。

当时我看得时候特地记下来了这句话,我不知道英美法和大陆法该原则有什么区别,

起码,上面的代表了台湾的观点

填平原则,应该是,所谓“填平”即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个跟英美法系喜欢的
惩罚原则是相对的。所以,这个填平跟富不富,也没关系。

如果我的理解跟记忆没错的话,就是这样。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48:59 2004提到:

。。。。。我一般不说不确定的事。这是说话的艺术。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49:40 2004提到:

做律师的料,唉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50:06 2004提到:

我改天翻翻看看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50:41 2004提到:

到时候告诉我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51:02 2004提到:

以后的事情谁都无法保证
但是就是因为这个损害事实导致那个小孩不能从事一些非常有前途的行业,譬如就是运动
那怎么办?难道要等到以后小孩长大了,确定不能从事了才去告那个穷人的小孩?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2:53:34 2004提到:

我是说穷人和富人的小孩应该同等对待
你也不知道穷人的小孩会不会从事运动行业阿

既然都不能保证,就应该同等对待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53:53 2004提到:

晕,你就把这个理解成“填平原则”啊?小郑的话并不是在解释填平原则,而是指
出适用时要考虑的问题。

你明天上课,去问问民法老师吧,什么是填平原则。填平原则,简单说,即是全面
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所以谓之“填平”。像英美法系那些,摔个跤可能也花
不了多少医药费,但也赔个几十万,那是惩罚性原则。

偶的理解不会错的,呵呵。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55:17 2004提到:

既是同等对待又怎么会有赔偿金额的不同只说呢?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56:06 2004提到:

小郑???
狂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2:56:24 2004提到:

。。。。。。。。。。你太会联想了。

法律,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法律只保护现实的,不保护“可能的情况”。

否则的话,就比如说,你杀了人家一只母鸡,结果你能以“鸡生蛋,蛋再生鸡”的
理由要求人家赔一万块吗?



Antonio (Anton) 于Tue May 25 22:57:21 2004提到:

  钟明霞不知道.

  好,那我问你你怎么操作该原则?

  定义是要定义,还不是为了操作



ccring (cc) 于Tue May 25 22:57:34 2004提到:


思维比较发散~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May 25 23:06:53 2004提到:

。。。。。这个问题很简单的,钟明霞不可能不知道。填平原则的理解没有错,但小
郑的那句话,只凭单独这么一句话我也看不大明白,可能要前后联系来看。

其实我国民法上在赔偿问题上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具体来说吧,交通事故,规定
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这些都是受害人实际受到的可计算
的损失,这些损失由侵害人加以赔偿,即“填平”。我国大量的是这样的规定。而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一个,在欺诈情况下,适用“双倍赔偿原则”,这个
就不是填平了,因为如果只是填平的话,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单倍赔偿即可。这里的
双倍赔偿有人认为是采用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的长处在于,有利于警示侵害人。
所以有时看英美的案例,觉得他们的赔偿数额高得不可思议,就是因为他们采用的是
惩罚性原则,并不是按实际损害计算赔偿数额的,他们追求的是一种对侵害人,同时
也是对社会公民的警示的效果。



kingkentment (qiang) 于Tue May 25 23:09:36 2004提到:

好像很有道理,哦,不
是的确很有道理,我认为陈铭那个理解要联系上下文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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