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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ailure (还有多久), 信区: CL
标  题: Re: 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银行起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May 28 21:48:21 2004), 站内信件

卷烟厂和烟草公司是否在与B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时候,
是否明知是A银行当年的短期贷款额度已经用完,却是义务的实际履行者?
即是否明知该笔交易的真正相对方是A银行?

不过,好像现实中A银行很难举证这个问题-_-

如果明知,该贷款合同是否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之构成要件?


【 在 ccring (cc) 的大作中提到: 】
: 某卷烟厂欲向A银行申请600万元的短期贷款,借期为六个月,利率为9.38%,由某
: 烟草公司提供担保。由于A银行当年的短期贷款额度已经用完,但又不想放弃该笔
: 交易,于是A银行与B银行协商:借用B银行的名义,由B银行与某卷烟厂和某烟草公
: 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而由A银行实际履行借款义务。
: 合同签订后,A银行即按照合同约定将600万元划入某卷烟厂的帐户。借款期届满一
: 年多后,某卷烟厂无法还款,A银行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某卷烟厂和烟草
: 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某卷烟厂偿还600万元本息、某烟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 责任。
: A银行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三份:一、B银行与某卷烟厂和某烟草公司签订
: 借款担保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二、A银行将600万元转入卷烟厂户头的转帐底
: 单,证明60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属于A银行;三、A银行与B银行在起诉前转让600万
: 元债权的内部函件,证明该笔债权已经由B银行转让给A银行。
: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卷烟厂的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借款合同是债务人与
: B银行签订的,只有B银行有权提出起诉,A银行与其不存在贷款关系,无权起诉。
: 担保人某烟草公司的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是:某烟草公司只为B银行设定了担保,
: 并没有为A银行提供任何担保,因而烟草公司不应向A银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另外
: ,B银行与A银行对该笔债权的转让,既没有通知债务人,更没有通知担保人。因此
: 依法不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本案中与某卷烟厂发生借贷关系的是
: B银行,与某烟草公司发生担保关系的是B银行,虽然600万元是从A银行划入债务人
: 的帐户,但不足以证实其与某卷烟厂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A银行不具备原告的
: 主体资格。为此,某法院裁定:驳回A银行的起诉,诉讼费由A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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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寂寞的时候,我感觉充实;我欲将开口,同时感到空虚。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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