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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深刻的判决理由,良好的社会效果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Apr 17 07:43:11 2001), 转信

(转自《法制日报》)
深刻的判决理由良好的社会效果

——山东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审判作为一种完全意义的司法活动,其要义是由处于中立、超然地位的法院对
法律纠纷或争端进行居中裁判,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健康”的功能。
它是一种高度规范性的活动,它必须是高度理性的、公正的、权威的过程。如果说
立法赋予了审判的外在性权威,那么,高度理性化与公正性赋予它内在的真正的权
威。

  判决是大多数审判活动的“成果”,也是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集中体
现。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公正、权威,又集中体现在对诉辩的概括、证据的认证、
判理的组织以及处理方式的确定等环节,其中判理是其核心。人们有时认为某些审
判活动不公正、法律正义未实现,往往是因为判决“不讲理”,即说理不全面、不
深刻,有草率裁判甚至“草菅人命”之嫌。因此,判理的完备性、深刻性至为重要
。它直接决定了判决以及整个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00)鲁经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在判理的深广度和
判决的权威性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北京沪东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沪东公司)于1996年5月和山东环宇集团公司(前
身为山东省临沂纺织品站,简称环宇公司)订立了《改造租赁市场合同》。合同约
定:(1)双方共同改造临沂市纺织品站饮食服务公司原综合批发市场,并租赁给
沪东公司经营。即:环宇公司提供旧市场房屋、辅助设施及场地共计12900平方米
交给沪东公司改造翻新,投资全部由沪东公司承担;新市场产权仍属环宇,但须出
租给沪东公司经营15年。(2)沪东公司不得要求环宇集团返还市场改造投资,而
且在租赁经营市场期间,第一年必须向环宇方交纳120万租金,以后每年递增租金
20万元。(3)沪东公司须安置原临沂市纺织品站饮食服务公司46名职工,保证这
些职工享有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待遇。(4)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如在五年以内提
前终止合同(政府城市统一规划的建设除外),赔偿沪东公司全部投资,另加罚款
500万元;在六至九年以内终止合同时,赔偿沪东公司全部投资;在十年以后终止
合同时,赔偿沪东公司损失20万元。“饮食服务市场”停业后,在未拆房前,沪东
公司如终止合同,应赔偿环宇公司200万元;拆房后终止合同,沪东公司应赔偿环
宇公司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而且沪东公司的到位资金500万元全部归环宇公司
所有(此为合同第12条,后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合同订立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1997年4月24日,新市场正式开业。该市场在
1998年秋天开始盈利。

  1998年11月11日,环宇公司在临沂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它与沪东公
司之间的《改造租赁市场合同》,理由是:(1)沪东公司动用了自己交纳的“整
个合同履行期间的保证金”200万元,违约;(2)沪东公司改建精品平房不符合约
定,且工程质量不合格;(3)沪东公司投资数额未达到约定数额;(4)沪东公司
妨碍了新市场的产权确定;(5)沪东公司未按合同拨付职工工资;(6)沪东公司
未足额交纳租金。总之,沪东公司多方面违约。沪东公司则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行为。

  2000年4月,临沂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细归纳了争议焦点,罗列了
证据,确认当事人订立的《改造租赁市场合同》有效,认定被告沪东公司并不存在
原告环宇公司诉称的违约行为。但是,判决解除合同,环宇公司依合同第12条赔偿
沪东公司。一审判决的理由是:双方在合同第12条中(见上文)约定了合同解除权
。“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方在提前终
止合同时赔偿对方的方法。该条款既约定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的解除权,又约定
了合同终止后的赔偿方法。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有权依据该条款行使解除合同
的权利。环宇公司依合同第12条规定请求解除与沪东公司签订的改造租赁市场合同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应当说,临沂中院在认定该案的事实方面,比较好地把握了公正的尺度,并未
因当事一方(原告)是本地著名国有企业,而另一方是外来投资者而偏袒本地企业
,而是在认真查证的基础上确认了沪东公司并无违约这一事实(该事实后来也成为
二审判决的基础),并且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投资款并支付赔偿金,从而在一定程度
上保护了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在当前许多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仍然
是很难得的。也正因为如此,沪东公司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无重大异议,
但认为一审判决曲解了合同第12条的性质与功能,因而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于山
东省高级法院。

  山东省高院指派了专家型审判员承办此案,于2000年7月10日开庭审理。经过全
面细致调查,二审法院在事实方面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的认定,确认沪东公
司没有违约行为。2001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除了确认一
审概括的争讼焦点外,把“环宇公司依据合同第12条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作为本
案中最为重要的争论点。围绕该焦点,二审判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作
出了准确、全面、精深、严谨的“说理”论证:

  “对合同第12条如何理解的解释,是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要对这一争议条款作出合法、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必须辨明附解除条件
的合同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在概念、机理、功能以及逻辑结构等方面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行为失效(包括解除)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
实,而且是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不导致民事行为违法的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足以导致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不能成为条件。”“附条件民事
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于较复杂交易情况的灵活机制。条件是一种原
因,它引起民事行为的失效或生效这种特定的结果。条件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之间呈现着严格对应的因果关系,这就是附条件民事行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违约行为是原因,违约责任是结果,违约责任条款也蕴含了相
应的因果关系。”

  结合案件中的争议条款(合同第12条),二审判决论述道:“提前终止合同是
原因,赔偿、罚款是结果,这种结果是典型的民事责任,而促使该结果产生的原因
‘提前终止合同’这一行为,是违约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必须明确,如
果把赔偿、罚款等视为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即视为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那就颠
倒了该争议条款所蕴含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反逻辑的解释,没有任何法律或法理依
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后,终审判决驳回环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沪东公司的上
诉请求。

  此终审判决下达后,在两审法院和纠纷当地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一般认为
它是正确的、公正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该判决在判理的展述、论证方面有很大突
破,颇有创造性,因而判决产生了极好的功能和影响。

  应当说,该终审判决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判决。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中,
法院应当在裁决文书中全面、深刻、严谨地进行说理论证,除非相关问题系常识公
理(例如欠债应偿还)。判理的质量直接决定判决的权威程度,决定诉讼功能的发
挥程度。

  一般来说,法律虽然是由“透明”的语言所组成,但它仍然是需要阐释或说明
的。因为语言往往存在局限性。法院是最权威的法律阐释者之一,法院的审判活动
不仅要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更要向当事人和全社会阐明相关的法律
问题。把司法的正义性仅仅理解为处理方案(结果)的公正是狭隘的、不足的。事
实上,司法正义更主要体现在法院的阐释活动中,具体案件应视为法院阐释正义的
载体或舞台。(2000)鲁经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在判理中比较精辟地阐释了附解
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权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在制度依据和法律理论上的差异。紧紧抓
住其功能、结构上的区别,释明了关键性法律问题。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
附条件民事行为中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粗略,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立法是滞后
的。但该判决没有局限于法律规定,而是把相关制度规范与法律理论有机地结合起
来,很好地解决了法律推理中的逻辑小前提问题。此为该判决中的重要“亮点”。


  对合同纠纷中合同争议条款的理解或解释,是司法过程的逻辑前提问题。我国
合同法第125条确立了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
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事实上,这一规则并不全面。在民商法
比较发达的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合同的解释都贯彻着一条原
则或者古老格言:对合同文本的提出者应作不利的解释,或者“不可有利于提出者
”。这是因为合同文本提出方有机会在选择、组织语言时为对方设定不利,或为了
置对方于不利境地而制造歧义,也可因为提出方在选择、组织语言时没有尽到谨慎
妥当、善意严谨的缔约义务。基于此理,法院可以合乎正义地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
。当然,我国司法界一般还不能运用这些较复杂的理论来组织判理。此案能够准确
、适当地依据法律规范,已属不易。

  这一终审判决不仅以其对法理的娴熟运用和充分阐释而具有独特的价值,而且
在山东,特别是在临沂的外来投资者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接受采访的投
资者表示,山东两级法院在此案中秉公执法,不搞地方保护,令他们对在鲁投资做
生意充满信心。临沂市委副书记张洪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的终审判决是正确
的。他还说,临沂地处沂蒙山区,经济基础薄弱,资源也不丰富,最近几年经济发
展迅速,主要得益于良好的“软”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形成了在全国名列前茅的
大市场,而这种“软”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良好的法制环境。他表示,临沂市
委全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临沂市中院副院长邹永刚、万福民也表示,中院坚
决执行高院已生效判决,该案目前正在有条不紊的执行中。中院将尽最大努力,以
使该案的执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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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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