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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ustice (今朝鲲栖南粤 明日鹏起荔园),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3月01日16:18:46 星期二), 站内信件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
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不算建立劳
动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而属劳务关系,只能由民法调整。
【 在 time (锋锋)
的大作中提到: 】: 就看他协议是怎么写的了
: 如果协议规定了实习有工资呢
: 而且我认为此处录用协议构成劳动合同
: 双方签约了,可能规定了试用期,但不管是否规定试用期
: 都应该算对方员工了,协议产生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 无故解除合同就应该承担责任
: 那位同学应该把协议内容写详细点
: 让我们了解多点
: 【 在 mzpysl (刮得人锡) 的大作中提到: 】
: : 即使协议有效,这种实习类的也不能算做正式工吧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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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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