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0 17:45:38 2002), 转信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
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
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
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
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
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
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
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
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