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征地拆迁附属物,侵犯了村民哪些民事权利?

2020-09-28 16:54:31 作者: 谎报征地拆迁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纪工委接到了4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举报蔬菜社区居民组长周琪(化名)在协助政府征收工作中,谎报附属物、冒领补偿金。调查发现,周琪协助参与征地拆迁附属物登记工作,在登记附属物的时候,没有通知某些村民到场,故意将部分村民所有的涵管、窨井、土方等登记到了自己亲属名下(亲属知情),并领取了附属物补偿资金2万余元。

2019年10月,周琪被责令辞去村民组长职务,清还全部违纪款22365元。

嘉宾:

罗燕 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纪工委书记

周胜杰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问:什么是征地拆迁中的附属物?与《民法典》第243条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有区别吗?

周胜杰:征收拆迁中的附属物,一般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建筑等,比如土方、楼板、围墙、水井等建筑物。在实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迁时,因为历史原因,部分房屋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述建筑物建设时也不需要特别的审批,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附属建筑物,一般均是合法拥有,但未经合法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不应当计算在内。

附属物与《民法典》第243条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存在区别。地上附着物指土地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定着物,比如房屋、附属房屋、水塔、水井、桥梁、花草树木以及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等,因此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大于征地拆迁中附属物的概念。

问:按照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附属物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周胜杰:征收拆迁房屋附属物清单一般为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附件,是征迁方与被征迁方之间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结果。登记行为并不会产生物权转移的效果。

罗燕:征收人应当对拟征收的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到场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同时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问:本案中,周琪在登记有些村民被征地的附属物时,未通知本人到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罗燕:在征迁工作实践中,未通知本人到场,侵害了被征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知情权和参与权是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始终。

问:周琪把部分村民的涵管、窨井、土方等登记到自己的亲属名下,并冒领了附属物补偿资金,侵犯了村民哪些民事权利?

罗燕:侵害了财产所有权。

周胜杰:是的,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主要指村民因征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问:周琪的亲属对附属物是否属于恶意占有?延伸到现实中类似的“优亲厚友”现象: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他人应当领取的补偿金、低保金等冒领到自己亲友名下,这些占了便宜的“亲友”是否构成侵权?

罗燕:在本案中,周琪的亲属是知情的,对附属物属于恶意占有。延伸到现实中类似的“优亲厚友”现象,如果亲友是知情的,构成侵权,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周胜杰:亲友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分。如这些亲友与冒领的党员干部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甚至部分亲友也从中获得好处,那么这些亲友与冒领的党员干部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义务。比如:周琪的亲属明知周琪谎报,并配合周琪签字冒领补偿金,亦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之一,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如果这些亲友仅仅是身份信息被冒领的党员干部使用,本人并不知情,则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问:被侵权的村民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周胜杰:被侵权的村民,其财产已经被依法纳入被征收范围,征收单位依法征收这些附属物后,物权完成转移或消失,被侵权的村民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返还领取的补偿款,这时候,物权请求权就转化为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