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拽公交司机男子被判4年

2020-09-13 04:03:22 作者: 拉拽公交司机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陶琪姜

还记得今年5月7日,宁波市区两辆公交车相撞的事故吗?一男子因强行拉拽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

今天,事情有了最新的进展,当事男子被判刑了——有期徒刑四年。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

5月7日晚7点多,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布通报:宁波东方巴士公司634路公交车由公交新典路开往鄞江方向,行驶至客运中心站时上来一男性乘客(李某,57岁),因不愿按规定缴纳车费,辱骂并强行拉拽驾驶员胳膊,致使公交车失控,穿过中间绿化带与对向行驶的宁波市公交集团22路公交车相撞。

当晚9:35,警方发布通报:3名伤者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小时新闻记者今天获悉,宁波海曙区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没有上诉,今天,案件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宁波市客运中心公交站乘上634路公交车后,帮前面乘客金某补投了一元车费。由于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毛某服务态度不好,李某与驾驶员毛某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旁边的加油站入口附近时,被告人李某强行拉拽驾驶员毛某,导致634路公交车(车上仅有乘客金某、李某)失去控制,穿过中间绿化带与对向行驶的22路公交车(车上除驾驶员外有一名乘客)相撞,造成毛某受伤、公交车和绿化树木部分损毁。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公交车驾驶员毛某体表挫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公交车及绿化树木的损失价格合计为9943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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