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直播经济背后这些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2020-09-10 01:42:13 作者: 京小槌普法|

直播带货、直播表演、直播旅游

无数人成为了直播经济从业者

随之而来的是

直播经济带来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

各方主体在参与的同时

更应小心提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直播购物“翻车”谁来买单

我使用了在某主播直播间购买的面膜后导致全脸过敏、呼吸困难进了急诊,正在着手维权。针对此类产品问题,究竟谁来担责?

首先,消费者的求偿权因产品质量缺陷或产品质量瑕疵而有所不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此时产生的责任为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当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例如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合同约定效用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等情形,消费者或购买者只能向销售者、经营者主张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因此,不论产品具有质量缺陷还是质量瑕疵,事主均可以向出售商品的网店主张权利。

那么,在直播中推销商品的主播对此是否负有责任呢?这还要看主播的实际身份属性以及具体行为表现。我国《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带货主播正是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因此具有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参与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时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要求广告代言人只能为其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少主播带货时会选择直播试吃、试穿、试用,不仅是为直观展示产品效果,更是为了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此外,如果主播本身即为所推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则其同时兼具广告代言人、广告主、电子商务经营者、生产者等多重身份,要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承担主体责任。

此前曾有网红带货时,称其推荐的某品牌化妆品获得“诺贝尔化妆学奖”引发网友批评,对品牌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商家在与主播合作前也要尽到广告文案的审核义务,避免因主播个人的不当言行、虚假宣传而使商家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

直播“套路”繁多涉嫌违法

直播间人气爆棚?上架一秒即刻售空?总有土豪挥掷千金打赏主播?直播间虚假繁荣背后,可能涉及多项违法。

首先,网络主播套路商家。主播通过收取坑位费、佣金为商家带货,其中坑位费是主播推荐商品的固定出场费,而“佣金”是主播在直播间有效销售额中抽取的分成。为获得高收益,部分主播会雇佣刷单团队在直播间评论、下单,制造虚假的高人气、高销量,以此提高自身坑位费的段位。刷单团队下单后7天内便会申请退货退款,主播早已赚的盆满钵满,商家却被薅了羊毛不赚反亏。其实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主播为商家提供广告代言的直播服务,也应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直播刷单行为显然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此外,组织团队刷单再退货以此营造火爆假象的行为人还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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