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五部门:这个职业涨工资!

2020-09-28 19:16:14 作者: 贵州五部门:

为推动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卫生环境的需求,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贵州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环卫职工用工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用工。用人单位(含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与环卫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规范工时制度。环卫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环卫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质及实际作业模式,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原则上环卫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完善环卫职工救助机制。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各地应当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将环卫职工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职工专项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环卫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职工,优先考虑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二、提高环卫职工收入水平

(四)提高基础工资标准。全省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达不到120%的地方,应在2021年底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位。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环卫服务的,环卫职工基础工资标准应在劳动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合理设定岗位津贴。各地应根据环卫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岗位分档、细化,制定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标准,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

(六)建立工龄工资制度。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分档制定当地工龄工资标准,稳定一线环卫职工队伍。环卫工龄年限以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环卫职工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环卫职工工龄工资基数、递增标准及工龄确认标准。

(七)落实高温津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一线作业环卫职工,应按照《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享受高温津贴,足额发放到位。

(八)落实加班工资。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九)建立城市共建奖励制度。对在流行病防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城市建管重要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卫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可按规定进行奖励。

三、保障环卫职工健康安全

(十)加强环卫职工职业病防控。环卫用工单位要落实环卫职工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环卫职工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根据所接触职业危害情况,环卫用人单位应每年组织环卫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或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环卫职工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环卫用工单位要加强用人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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