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判赔超500万!

2020-09-25 10:33:40 作者: 严惩!判赔超

9月24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空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庭辩论、陈述等多个环节,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大气环境修复费用500多万元。

案情回顾: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每天处理垃圾量约1200吨。2014年7月,国家出台新规,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但大吉公司迟迟没有进行技术升级,导致高浓度污染物被排入大气,污染了环境,还被环保执法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900余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万多元。2019年9月,一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支持了这一诉求。

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企业停产技改和搬迁费用,能否用于抵扣其应予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

大吉公司表示,企业技改已投入2284.5万元及新厂搬迁费用已经涵盖责任范围,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修复已取得成效。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到技改投入和搬迁费用,将其在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

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则认为,技术改造与环境修复治理为环境污染企业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方式。大吉公司并未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任何替代性修复或支付治理费用。大吉公司实现达标排放本就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

法院裁决:

驳回企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企业除需要缴纳损害赔偿进外,还要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什么有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用技改费用进行抵扣,该案却不可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建功表示:第一,在适用技改抵扣的案件中,造成污染的是被告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企业的法律义务是将其出售或者交付给有合法处置资质的主体。本案造成大气污染的是大吉公司焚烧垃圾后的废气排放,大吉公司的法律义务就是符合标准的排放。

第二,在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的案件中,抵扣条件是被告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循环利用,其技改投入在实质上减少了本来不可避免的无害化处理社会总成本。而大吉公司合规排放的义务,是不可违反的法定义务;

第三,技改抵扣的裁判执行方式基于一定时期的。在特定时期,全社会对化工副产品的无害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技改抵扣的裁判执行方式是基于特定时期迅速降低长江水体环境总风险的考量。这与本案所面对的情形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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