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征地拆迁附属物,侵犯了村民哪些民事权利?

2020-09-28 16:54:31 作者: 谎报征地拆迁

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哪些?是否包含征地拆迁附属物?如果有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这些费用,被侵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周胜杰: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的补偿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因征迁安置产生的补助或奖励的费用等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包含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内。如果有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这些费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上述费用,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罗燕:在日常生活中,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社会保障费等等所有与拆迁相关的费用。如果有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这些费用,从民事角度可以要求返还,从刑事、行政角度可以报案、检举、投诉等。

问:《民法典》施行以后,将对征收拆迁工作产生哪些新影响?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时,重点要从哪些方面保护群众的民事权利?

周胜杰:《民法典》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农村村民住宅”单独列项,并且在“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前增加“及时”二字,是对农民居住条件的充分保障,也是为解决不及时支付补偿款的问题。因此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中,征收部门应当尽力保护农民的居住权。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对房屋征收工作的影响还包括其新增的“居住权”。《民法典》366条到371条新增了居住权的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居住权人居住房屋可能遇到被征收的情况。根据《民法典》327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的相应权利,在征收时亦应当受到保护补偿。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安徽省宁国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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