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后发差评视频侵犯名誉权?律师这样说

2020-09-12 21:40:10 作者: 探店王府井狗

店内食客用餐场景

2.饭不好吃不能说?律师:能!

针对王府井狗不理网传声明里的“报警”说法,谷岳11日在微博上发文称:“真的吓我一跳!”并称,“不想在这件事上费心,希望他们能做出更好吃实惠的包子。”据新京报11日报道,谷岳表示自己也没有接到警方的任何通知。

“连吃顿饭都不让说……”谷岳还在微博中提到。探访后,中新经纬记者离开餐厅时,注意到有两名路人在讨论视频相关内容,认为王府井狗不理餐厅这样是在砸自己的“老字号”口碑。他们看到店内“门庭若市”的场景,表示“没想到还有那么多人来吃”。

多名网友也就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回应内容展开热议。

部分网络评论截图

网友@小短腿要加油丫提出:“那是个人主观评价吧?怎么就成恶意中伤了?如果这就叫恶意中伤的话,那那些在大众点评给一星并留言吐槽的顾客是不是也得去警局走一趟?再说人家也没有以此敲诈勒索,有什么好报警的?”

针对@谷岳发布的视频,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焦梁向中新经纬表示:“视频内容整体是在进行客观记录和描述,有部分地方发表了自己对狗不理包子的消极评价。我认为,口味评价是消费者主观判断,把这种主观判断在网络进行公开,虽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但也难以认定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谷岳拍摄视频评价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视频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对当时就餐环境的客观记录,以及对于口味、服务的个人主观评价,不属于虚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

如何辨别发表评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焦梁表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则是一样,发表评论等于“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但如果只是表达个人感受,没有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焦梁表示,消费者有权在网上就用餐体验发表评价,但在评价时也要注意如实客观,不要预设立场。如果是个人口味上的偏好,建议描述中表达清楚,避免给其他客人造成误解。此外,商家应有足够的包容度和产品自信,本来作为食品就是众口难调。

(原题为《咋?吃包子给差评侵犯名誉权?律师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