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09-13 21:40:01 作者: 没开车也能构

随着醉驾入刑和国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升,每年都有大量醉驾案件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也给驾驶人员和车主敲响了警钟。

2020年6月3日18时许,陈某和朋友杨某等人在茅坪镇九里吃饭,吃饭期间陈某和杨某均饮用白酒。饭后杨某明知陈某饮酒,仍将自己的皮卡车交由陈某驾驶。陈某驾驶机动车送杨某回家途中,被现场交通安全检查的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检验,陈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6.29mg/100ml,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020年9月3日

秭归县检察院应秭归县公安局之邀提前介入了杨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遂安排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该案件。承办人经过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秭归县检察院向秭归县公安局提出了上述介入意见。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二人是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是共同犯罪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行为可能是同一行为,也可能是组成犯罪活动的不同行为;

四是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的或目标。

那么生活中有哪些不开车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呢?

1、明知他人醉酒

仍然向他人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

这个“明知他人醉酒”并不要求明知他人达到醉酒状态(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而是只要明知他人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即可。如上述案例中,杨某明知陈某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对方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明知他人醉酒

仍然唆使他人驾驶机动车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对方驾驶机动车,这属于典型的教唆犯,只要正犯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唆者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明知他人醉酒

仍然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对方驾驶机动车,胁迫者显然在危险驾驶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犯。

4、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明知

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作为

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驾驶机动车、驾校教练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等。这些人员负有监管义务,在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监管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在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阻止家人朋友等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保护家人朋友,同时对于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来源:秭归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