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伤亡事故应报警 逃逸行为不可取

2020-09-16 12:09:40 作者: 事故案例:伤

2019年6月21日,当事人李某章(男,24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104县道由东往西行驶。4时许,车辆行至7km+800m路段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此时在车道内,当事人陈某良(男,63岁)驾驶一辆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由于避让不及,小型轿车与边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良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章弃车逃逸。6月24日,李某章向海口公安交警支队投案自首。经调查,李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经调查后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李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则;三是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因此,认定李某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良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