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高空抛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审

2020-09-17 17:42:14 作者: 男子酒后高空

本文转自【京法网事】;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张某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竟接连将两大卷消防管带扔到小区楼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9月17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张某原是北京一家食品厂的员工,平时嗜好饮酒,1995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并被公司除名,2015年因酒后寻衅滋事再次被判刑。其案发前租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小区十楼。2020年6月24日12时许,张某独自一人在家中饮酒,自称喝了大概有半斤白酒,感觉有点飘,想起楼下有一家电动自行车店铺平时总有人吵吵嚷嚷,影响他休息,且楼下经常停着一排电动车堵路,就想往下扔东西吓吓他们。于是其从十楼走到八楼,从楼道中消防栓盒里拿出一条消防水带,从楼道的窗户扔了下去,之后又坐电梯到二楼,用同样方法又扔下一条消防水带,然后回家睡觉。

经查,消防水带的投掷现场是小区居民经常出入行走的人行道,被抛下的水带一条掉在了人行道中间,一条散落挂在旁边树木上。消防水带中间是涤纶水管,两边是金属质接口,接口直径110mm,每盘重量4.4公斤,从高空抛下十分危险,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案发后,附近居民反响强烈,立即报警,要求对此行为严惩。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将正在家中睡觉的张某抓获。

近日,西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挑战,是对行人健康权、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权的一种漠视。它会引起民众的恐慌而丧失起码的安全感。对高空抛物行为人处以刑罚,让其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可进一步释放警示功能,提醒人们自醒、自制,我们的头顶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

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 文字:张岩 |

| 供图:潘歆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