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印度贸易投资风险?这些干货不要错过

2020-09-16 20:57:10 作者: 如何防范印度

在新冠疫情以及国际形势变化影响下,印度的贸易投资政策大幅调整,包括修改外国对印直接投资规则、计划对产品设置更高的贸易壁垒、提高进口关税等,对中企与印度的经贸合作造成一定影响。近日,广东省商务厅联合省司法厅举办“印度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商务法律服务沙龙,邀请熟悉涉印投资贸易业务的涉外律师现场辅导,并与企业面对面交流。

以下是企业提出的热点问题及律师回答:

1. 近期印度的贸易投资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哪些限制措施是主要针对中国企业而作出的?

莫海波律师:限制措施主要分为普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新政策以及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措施。所谓的外商投资新政是指印度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DPIIT)于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FDI政策的通知。印度的外商投资制度类似我国的负面清单制,除了特定行业需要审批以外,其余的都属于“自动审批路径”,即无需外资准入审批。此次的政策修改将在地理上与印度接壤国家的FDI从“自动审批路径”全部改为“政府审批路径”。地理上与印度接壤的国家为中国、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等,由于其他国家在印度投资金额极小,所以受影响的主要是中国企业。该政策不但适用于新设公司,增发以及并购等投资行为同样适用。直接造成的影响为投资审批速度慢,获批的不确定性增大。

另外,印度的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也针对中国企业投资活动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主要包括:1.印度公路及公路运输部表示将不允许中国公司独资或者合资参与该国高速公路项目;2.电力部门将要求印度企业从中国进口电力设备和部件应得到政府许可;3.财政部要求凡与印度接壤国家的企业,在参加印度公共采购项目招标之前,须向DPIIT登记,接受安全核查;4.信息部门出台措施封禁中国的数十款APP。

为应对该等措施,一方面,我们建议中国企业首先应该冷静观察,注意最新的政策,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加强与印度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该等政策和措施出台的背景主要是疫情及边境冲突,印度政府宣传口径表述为临时性的措施,随着两国关系的缓和,该等政策有可能会逐步取消。另一方面,建议企业必须要坚持合规底线,不可贪图短期的便利采用印度当地人士代持或通过在新加坡等国设立公司等规避该等政策,目前印度FDI新政策明确规定要穿透审查,这些方法不能达到绕开新政的目标,反而徒增合规风险。

2. 我公司生产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在印度本土为BEE星级强制能效认证产品,印度政府目前正内部商讨是否针对电热水器推行BIS强制认证(印度国标),如果强制认证,中国厂家需要提前申请此认证方予允许出口到印度。请问如何防范和应对国标认证的风险?

王燕律师:根据印度的法律规定,印度效能局(BEE)要求每个涉及能效的产品都要认证并标注能耗、效能等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同时,根据2000年的法案以及2016年的规定,印度的标准局(BIS)的认证是给电子产品是否符合其制定的证明,同时BIS还有一个给予外国制造的认证体系(FMCS),在此体系下,外国制造者可取得认证表明产品是符合印度标准的。和BEE的强制认证不同,BIS是根据自愿进行认证的,但某些特定的有强制性质量标准的除外,在进口时,必须要有认证才能合法销售。就目前而言,电热水器不在BIS的强制认证表中,所以无需认证,但也不排除随着BIS列表的调整被纳入强制认证范围,因此考虑到长期的销售计划和认证时间较长的因素,从风控的角度考虑可以预先做好BIS的认证。

3. 我们公司目前因为疫情导致印度政府要求我们强行关闭公司,一些本地订单没有办法及时交货,我们能否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作为抗辩解除合同?我们不清楚对于新冠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黄雪杉律师:印度法下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条文,也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只有合同受阻的理论,但因为双方对不可抗力有合同约定。那么具体要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列举是否包含瘟疫、传染病等词,或者可以推断出包含该事项。新冠病毒在印度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受影响的一方如需援引需要举证证明,例如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合同中列举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新冠病毒是否与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影响方是否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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