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0-09-10 13:43:45 作者: 轻微暴力致人

No.2

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

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判断。虽然都是轻微暴力,但如果行为人击打的是身体重要部位,又或者虽然明知被害人患有某种特殊疾病而故意引起严重疾病发作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2、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因一时气愤而动手,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3、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的,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该结果发生,对该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预见的可能,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主动攻击的轻微暴力行为中。如小张和小刘是一对恋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小张一直纠缠、拉拽小刘,小刘为了摆脱小张用力挣脱,小张未站稳摔到桥下死亡。此时,小刘对自己的挣脱行为导致小张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小刘不负刑事责任。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万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蹭,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万某的丈夫刘某在与孙某理论的过程中揪扯起来,期间刘某用拳头击打了孙某的太阳穴,孙某被打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对被害人孙某的重要部位实施了明显的殴打行为,主观上有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被害人孙某头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刘某的殴打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规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和田某因车胎被划问题与被害人褚某(54岁,患有冠状动脉硬化等疾病)发生争执,张某和田某骑在褚某身上,通过按压、扣手等方式企图控制褚某,后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褚某符合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导致急性左心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田某的按压、扣手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病因,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年纪较大,二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褚某的隐疾致其死亡,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与人交往,难免意见不和

遇到矛盾、纠纷

保持冷静克制是万能法则

隐藏的疾病

危险的环境

都会使得轻微暴力行为引发

惨重的危害结果

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大家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请谨记

你伸出的拳头

可能砸碎自己和别人的人生

供稿:朝阳法院 杨妮

编辑:徐鹏俐 刘佳宝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