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丈夫出资30余万给第三者购车,原配起诉,法院这样判

2020-09-12 07:16:55 作者: 「案例」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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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有外遇,并且送给第三者大额资金或者赠送房车等大宗财产,这种情况下,作为原配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赠与被认定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最高法相关庭室公开出版物曾有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差异,每个案件也可能都会有其特殊性,比如下面这个某地经过一、二审判决的案例,就只认定部分无效。有人提出,丈夫出钱给第三者买车,原配只要回来一半,这不是相当于第三者和原配地位平等了吗?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案情回顾

【一审认定的事实】

1995年7月2日,陈某(女)与李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月3日,陈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

2018年8月,李某与阴某(女)认识,阴某于2013年10月离异后一直单身。

2018年10月16日,李某向阴某转款7万元,在转款中备注购物。2018年11月7日,李某向阴某转款7000元。阴某称李某与他人计划开设餐饮店,李某让阴某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李某转账给阴某77000元是出资款,用于店面开张的前期费用,当时店没有实际开成,钱没有花完,算账后,可以返还李某,钱不是赠与给阴某。

当事人称2018年8月李某与阴某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阴某称李某与陈某离婚后,李某将离婚证照片发给阴某,并要求与阴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因两人均单身,故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9年3月11日,陈某与李某复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5月12日,阴某购买汽车,李某为阴某支付购车款32.2万元,该款项为陈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

2019年5月27日,陈某与李某发生争执,陈某将李某驾驶的阴某的车上喷了油漆。

2019年5月28日,李某向阴某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还款人阴某,收款人李某,今收到阴某现金322000元整,叁拾贰万贰仟元整。2019年5月29日,李某向阴某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还款人阴某,收款人李某,今收到阴某现金还款叁拾贰万贰仟元整。

阴某称李某为达到与阴某继续同居、交往的目的,恶意隐瞒与陈某复婚的事实,陈某将阴某的车上喷了油漆后,阴某才知道李某与陈某已经复婚。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2018年10月16日、11月7日,李某分两次向阴某转款77000元,其中7万元转款中备注购物,阴某称李某与他人计划开设餐饮店,让阴某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该款项是出资款,用于店面开张的前期费用,不是赠与给阴某的,双方算账后,可以返还李某。该77000元不是李某赠与给阴某的款项,应该是李某计划经营酒店的出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可另行处理。

1995年7月2日,陈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月3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阴某称李某与陈某离婚后,李某将离婚证照片发给阴某,并要求与阴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因两人均单身,故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5月12日,李某用其与陈某的共同财产为阴某支付购车款32.2万元。

李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了保持与阴某的婚外情关系,赠与阴某财产,李某主观上存在恶意。阴某称李某离婚后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5月27日,陈某将阴某的车上喷了油漆后,阴某才知道李某与陈某已经复婚,李某为了达到与阴某继续同居、交往的目的,恶意隐瞒与陈某复婚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阴某接受赠与时知道李某已婚且是基于与李某的婚外情而接受的赠与。

但是,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阴某,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李某主观上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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