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温情,让失足少年搭上“返程列车”

2020-09-12 07:16:29 作者: 检察温情,让

“啥?不起诉?”

“不知道。”

“没听说过。”

当问起普通大众“知道不起诉吗?”

听到的往往是上面的回答。

那什么是不起诉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不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有什么后果呢?

嫌疑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会有犯罪记录,也就不会影响入伍、报考公务员、从事特定职业,而且对近亲属在入学、就业、征兵方面没有影响。

人性化办案 促社会和谐

近三年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多以盗窃、故意伤害、伪造印章类为主,大多是轻刑案件,其中盗窃案件占到案件数的一半以上。具体分析这些盗窃案件,90%的案件都是见财起意,盗窃对象多为一部手机、一个钱包、一个行李箱等,盗窃数额一万以下的案件占到盗窃案件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有些有正式工作,也有个别在校学生。如果因为盗窃行为,被起诉到法院,虽然会被判处较轻刑罚,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会丢掉工作,影响学业,一辈子都背着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事后都特别后悔。

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

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该院秉持人性化办案理念,对没有犯罪前科,超过构罪数额不多,有自首、坦白,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对不起诉案件回访看,这些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都心存感恩,能够遵纪守法、勤恳工作,更好的回归社会和家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院在办理王某盗窃一案中,考虑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其在乘坐火车过程中,一时贪小便宜,盗窃双肩包一个,内有现金2100元,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将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对王某不起诉。案件办结后该院干警对王某进行了回访,其母亲表示,感谢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王某也表示将以此为戒,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好好回报社会。

人性化办案获锦旗

开展不起诉案件回访

来源丨山东铁路检察

文图丨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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