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小便宜”和“犯事了”看似很遥远,实则“一层窗户纸”的距离

2020-09-16 07:14:17 作者: “占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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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过艰苦生活的人,都很节俭,哪怕为了节省一分钱也会“讨价还价”一阵子,着本身无可厚非,毕竟勤俭持家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

但是如果把心思用在一些不该用的地方,有人会给个评价——“这个人爱占小便宜”,但是偷偷滴把别人的东西故意据为己有,可就不是简简单单依据“爱占小便宜”就可以搪塞过去的。

勤俭节约,之所以是美的,那是通过自己主动的节约成本来过生活;而偷偷滴把别人的东西主动占为己有,则是赤裸裸的偷盗行为。轻则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重则收到刑法的惩罚。

其中最严厉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等情形。

另外,在特殊场所如果单次盗窃数额不达标但多次盗窃仍然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切不可让美德演变成恶习。美德应传承,恶习应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