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法侵害,“两高一部”撑你正当防卫!

2020-09-15 15:18:18 作者: 面对不法侵害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图为检察官向王新元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向媒体介绍说,2018年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杀案,2019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的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

李燕青也举例说,昆山反杀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在事实和价值上不作出对于海明有利的选择,不仅难以起到警示那些恶意滋事者的作用,更会在未来,让公民不敢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

2018年12月,最高检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和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4个案例结合案件情况,直观、具体地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在认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是开展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劳东燕如是说。

劳东燕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和制发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工作,有效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一“沉睡条款”,推动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办案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被充分吸收到了《意见》中。”劳东燕举例说,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吸收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等等。

不苛求防卫人,让正当防卫适用更精准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等要件,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

就正当防卫的起因而言,是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浙江盛春平案中,盛春平被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名骗进窝点,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对方逼近的情况下,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致对方一人死亡。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邢台董民刚案中,与董民刚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刁某某强行闯入董民刚家,对其进行殴打。在反抗过程中,董民刚用剪刀将刁某某刺死。2019年2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5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作出维持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作为亮点规定之一,《意见》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吴峤滨介绍说,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据介绍,按照《意见》,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