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法侵害,“两高一部”撑你正当防卫!

2020-09-15 15:18:18 作者: 面对不法侵害

吴峤滨举例说,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中,赵宇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不法侵害的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燕青告诉记者,昆山反杀案中,刘某在公共场所用刀背击打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是当时办案争议点之一。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对准确认定“行凶”予以明确,即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这一要求解答了特殊防卫使用中办案人员的困惑。”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小郭积极制止不法侵害,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弘扬了社会正气,日前,建议小郭所属单位对其予以表彰奖励。

保安打伤撒泼咬人者,不负刑责

“在此向贵院检察官道一声辛苦,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8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感谢信,写信者是大兴区宜家家居的保安队员。

2019年8月16日,以拉黑活为营生的张某又一次进入大兴区宜家家居内揽客,店内保安发现后对其进行劝离。其间,张某不停地对保安进行辱骂,非但不离开,还坐在商场出口自动门的感应区内,导致自动门无法正常开闭。此时,商场保安再次对张某进行劝离,但张某拒绝配合,还用头碰撞玻璃、大喊保安打人。门口的骚乱引起顾客围观,由于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多名保安合力将张某抬离自动门。

抬离过程中,张某突然抱住保安包某小腿张嘴就咬,多名保安劝阻和拉拽张某,他都不松口。情急之下,包某挥拳打了张某右侧胸部一下,张某这才松了口。经鉴定,张某右侧肋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包某腿部被咬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该案的大兴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张颖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审阅,反复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并实地查勘了现场。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张颖认为,张某长期且频繁进入商场非法揽客,此次又阻拦自动门正常开闭,直接干扰了店内正常经营秩序,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包某对张某实施抬离属于履行保安职责,具备职务上的正当性。

张某持续咬住包某小腿将近10秒钟,包某已遭受伤害且伤害结果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包某挥拳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客观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此外,从防卫手段上看,包某仅挥拳击打了张某一下,未再有二次伤害情况,防卫方式较为克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严重后果。“尽管包某有伤害行为并致张某轻伤二级结果,但依据刑法规定,包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大兴区检察院对包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0年6月8日,张颖向包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但案件办理完毕,张颖的工作却仍在继续。同日,她将该案处理结果告知包某所在单位,并口头建议该单位不能对包某进行处分,确保包某不因合法防卫行为而遭受处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合理合法于情有据地认定正当防卫,是公正司法的体现,也是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张颖说。(检察日报 徐日丹 林中明 钱宇文 简洁 何泽华 赵静)

权利不能滥用,“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

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吴峤滨特别指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而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可以辨识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以刘金胜故意伤害案为例,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黄某乙、李某某打了两耳光后,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